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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资料翻译
翻译项目品牌: 博雅翻译
翻译项目编号: WSTZ001
现实交易价格:100.00
网上交易价格:100.00
计价单位: 人民币:元/千字
翻译项目人气:浏览  129803  次  订购  3421  次
翻译项目简介
博雅翻译社具有中国境内各政府机关认证的翻译资质,长期提供外资企业在华设立公司所需的各种文件翻译服务,如: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等各种文件。
详细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

  (一)工商登记注册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分两步:一是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是在合同章程被批准后办理设立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① 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② 全体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 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④ 全体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③ 公司章程;

  ④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⑤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该证明文件是指: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⑥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⑦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⑧ 住所证明。

  ⑨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⑩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均一式一份,除特指外均应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③ 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 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⑤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⑥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⑦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向湖南省工商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外国企业名称、常驻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员等;

  (2) 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 企业资信证明;

  (4) 首席代表、代表、雇员任命文件;

  (5) 首席代表、代表、雇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二张;

  (6) 驻在地址证明。

  3、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登记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3)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4) 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 其他有关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营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接受年度检验。

 (二) 税务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企业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副本、企业法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税务部门领取)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生产、经营期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持原有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三) 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

  办理财政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 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

  (2) 工商营业执照;

  (3) 企业的合同、章程副本;

  (4) 经董事会讨论同意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5) 企业财务人员符合上岗条件的有效证明;

  按上述规定办完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签发财政登记证及其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4781354)

  审批程序:

  1、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以上资料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2、企业自行刻制报关专用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具体样式及要求: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均指外径),印章上刊含企业名称全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下刊含“报关专用章”字样,自左向右横行,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使用红色印油。

  3、请填好下列表格:

  (1) 《报送单位情况登记表》;

  (2) 《企业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办理时限: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资料进行核对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五)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的单位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4781354);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提供资料:

  (1) 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 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 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正本及复印件;

  (5)加工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6)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两寸免冠照片及联系电话。

  对提交的资料,需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2、请填好下列表格:

  (1) 《企业情况登记表》;

  (2) 《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监管措施: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已在海关登记内容以及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审批时限: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手续。

  (七)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注册登记变更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4781354)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请持下列文件资料提出变更申请:

  1、向长沙海关领取并填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变更登记申请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2、交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送注册登记证书》;

  3、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需提交相应的文件(下列文件中的一种或几种):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副本复印件;

  (5)银行基本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8)其他与变更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以上资料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4、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对变更名称的确认证明;

  5、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性质需交还原报关专用章,并自行刻制新报关专用章(详见刻章要求),交海关检验后,留下印模备查;

  6、变更银行贴需提交现在帐号的银行开户证明;办理时限: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并制发新证书。

  (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注销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4781354)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者须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1)三资企业已到经营年限;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的企业;

  (3)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注销或撤销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4)其它需办理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企业。

  2、提交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文;

  (3)“申请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审批表”(在企业注册窗口领取后至减免税部门、外商自用物品管理部门、保税部门签署意见,再交至企业管理部门。)

  (4)《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5) 报关专用章;

  (6)企业所属报关员的报关员证(无报关员的企业免交);

  (7) 海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审批时限: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该企业档案在数据库中将被删除。

  (九)外商投资项目免税手续办理

  A、办理依据:署监一(1992)1099号文、署税(1997)1062号文

  B、备案申请:

  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

  4、企业章程及批复(复印件)

  5、 如企业为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需递交《确认书》(原件)

  6、填制规范、有效的《项目征免税备案申请表》(盖有企业公章)

  7、 验资报告(海关验明正本后,留存复印件)

  8、 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C、免税申请

  经海关审批同意备案的企业申请免税时,须向海关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物资审批表

  2、填制规范、有效的《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盖有企业公章)

  3、货物订购合同或发票一式三份(复印件)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 外汇登记

  A、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申报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4、 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6、 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B、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开立、变更

  资本金帐户是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的一种外汇帐户。它的收入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已经商务部门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或正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申报材料

  a、开户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b、帐户变更

  1、加盖申请单位公单的业务申请报告(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3、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归档,不能退回,则应在帐户变更后补交撤户证明)。

  4、 企业增资或减资,还应提交银行近期对帐单、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商务部门批复文件等。

  5、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及其外债专户银行盖章的最近5个工作日余额对帐单。

  C、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境内再投资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应事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的批准证书。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企业应持外汇局出具的外方所得再投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申报材料

  a、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的审核

  1、外国投资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3、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拟再投资的企业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询证函回函、转股外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b、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的审批;

  1、外国投资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的书面申请;

  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外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方案或协议;

  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检件和复印件;

  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资料;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c、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外方已登记外债等转增本企业资本的审批

  1、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商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外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原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和复印件;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原件(验后返还)和复印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十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合同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到湖南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检验检疫登记证书。

  (十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省商务厅核发的批准证书后,持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中外双方提供资本金证明(含财产明细表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按产权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十三)环保登记

  凡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须填报《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报环保局签署意见,作为立项依据。省直单位批准立项;投资5000万以上;有严重污染的项目由省环保局审批,其余由市环保局审批。

  2、建设单位向环保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项目竣工,建设单位须向批准该项目的环保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4、 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时,须向当地环保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